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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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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比例,係以幼兒當月實際就

讀日數,除以幼兒園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所

稱就讀月數比例,係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
除以幼兒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算,其未滿一

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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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於學期中途入園者,以其實際入園之日為收

費起始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計算

,每月收費項目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
前項幼兒之保險費及家長會費,應依學生團體保

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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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離園者,全數

退還。
(二)入學後未逾六週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入學後逾六週而未逾八週離園者,退還二

分之一。
(四)入學後逾八週離園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

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

例退費;每月收費項目按  離園當月就讀日數

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

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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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因故請假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

按其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

餐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

項目之代辦費,其餘項目費用不予退費。但採委

託辦理方式之非營利幼兒園,其退費應依委託契

約所定單日金額計算之。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性疾病或疫情等原因,強制

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時,應依前項

規定辦理強制停課期間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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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放假達五日(含例

假日)以上時,應按幼兒就讀日數比例,退還

放假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按

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項目之代辦費,

且應採事前扣除方式為之;需辦理補課之彈性

放假日或於例假日辦理全園性親子活動之補假

日,不予退費。但採委託辦理方式之非營利幼

兒園,其退費應依委託契約所定單日金額計算
之。
前項連續放假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之日數

計算,不含家長自行請假之日數。家長自行請

假日之退費,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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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各項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

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帳處理,並依

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與非營利幼兒園會計帳簿及憑證之管理,

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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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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