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低收入戶托育津貼實施計畫 
一、實施目的: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弱勢家庭,減輕其托育學齡前兒童之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對象(收托年齡 依當學年度 九月一日滿 足歲為基準):凡設籍本市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學齡前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或寄養家庭寄養兒童,並就讀於經各級政府立案許可之幼兒園
四、補助金額:
(一)每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實際繳費低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者,依實際繳費數額補助。
(二)請領政府相同性質之托育補助或津貼者,需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或擇一請領補助。
五、申請程序:
(一)就讀本市公立學校附設、私立幼兒園之兒童:
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寄養家庭父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與原生家庭戶籍所在地不同時,向寄養家庭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其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書(附件一)。
2.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寄養家庭合約書正本。
3.幼兒園繳費收據正本(註明繳費學年度月份及日期,加蓋園長章及立案印鑑)或幼兒園所開立之學費證明正本。
4.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5.領據(附件二)。
6.印領清冊(附件三)。
7.切結書(附件四)。
8.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9.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附件五)。
10.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1.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另需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二)就讀本市專設公立幼兒園之兒童:
由兒童就讀之幼兒園先行以補助款額度抵扣學費,並協助家長檢附下列文件統一向該區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書(附件一)。
2.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寄養家庭合約書正本。
3.幼兒園繳費收據正本(註明繳費學年度月份及日期,加蓋園長章及立案印鑑)或幼兒園所開立之學費證明正本。
4.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5.公立專設幼兒園開立之統一收據。
6.印領清冊(附件三)。
7.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附件五)。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9.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另需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時間:
1.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申請當年一月至七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2.每年十月三十日前申請當年八月至十二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核申請人之補助資格並完成初審核章後,將請領申請名冊及相關資料統一送本府複審,經複審符合規定者,核撥補助款。
六、申請人如因兒童戶籍遷移,應主動向遷入地之區公所敘明其已獲得補助事實,如有虛報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形者,除應即停止補助,追回已領補助款外,於發現二年內不再予以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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