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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離園者,全數退還。
(二)入學後未逾六週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入學後逾六週而未逾八週離園者,退還二分之一。
(四)入學後逾八週離園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
  費。
三、其他代辦費: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每月收費項目按
  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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