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幼兒就學補助要點
桃園市106 年12 月27 日府教幼字第1060296917 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營造友善教保環境,實現教育機會均等,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ㄧ) 就讀本市合法立案幼兒園,且為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四歲未滿五歲之學齡幼
兒。
(二) 幼兒須於當學期補助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市。
三、 補助額度如下:
(ㄧ) 就讀公立幼兒園者:免學費。
(二) 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 補助原則如下:
(ㄧ) 每人每學期補助一次,轉學者亦同
(二) 幼兒請領各項就學補助之總額不得高於全學期實際應繳費用總額。
五、 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ㄧ) 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四月十五日;
幼兒逾補助申請截止日始入園就讀者,以第一學期十一月十五日、第二學期
五月十五日為補助申請截止日。
(二) 申請本補助者,由就讀之幼兒園檢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相關設籍文件,
並於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指定期限內檢具規定資料向教育局申請。
(三) 公立幼兒園應逕予減免學費;私立幼兒園採預先減免或扣抵者,收領補助款
後免轉發;未預先減免或扣抵者,幼兒園應於教育局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發
申請人。
六、 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駁回;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
送司法機關辦理。
(ㄧ) 違反本要點規定。
(二) 所繳文件虛偽不實。
(三) 冒名頂替。
(四) 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七、本補助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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